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2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27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金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2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金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金田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而受刑人於前揭判決確定前,另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分別經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法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所判處之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就各罪宣告之拘役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50日(共2罪)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11年2月19日、111年4月10日111年7月17日111年1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92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5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136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判決日期111年11月10日112年01月30日112年2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979號111年度易字第2750號111年度易字第1176號判決日期112年02月02日112年04月6日112年07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61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118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378號附表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等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40日拘役30日(共4罪)拘役20日犯罪日期110年11月29日112年1月11日111年11月13日、111年11月15日、111年1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橋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6033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891、892、893、89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3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判決日期112年4月28日112年6月7日確定判決法院橋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233號111年度中簡字第1026號判決日期112年07月24日112年08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備註橋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900號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503號附表編號1至4應執行拘役120日編號5應執行拘役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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