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上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母長輝 被告 王慶龍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2年度簡上字第39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鄭舜元
法官張文俊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偵光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