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8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簡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陳順妹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0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陳順妹竊盜,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將犯罪事實欄第4行更正為「圓領衣2件」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不思努力工作賺取正當酬勞,竟貪圖不法利益,意圖行竊以獲取財物,毫無他人所有物之概念,惟其前無前科紀錄,素行尚佳,且犯罪之動機、目的乃因一時貪念,手段尚認平和,而扣案之手提袋1個、毛褲1雙、圓領衣2件、巧克力2包及仙楂餅1包等物(總價值新臺幣667元)業經發還予被害人,其犯罪所生損害尚非鉅大,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已有悔意,及智識程度(為國小畢業)與生活狀況(警詢自陳從事清潔工作,家庭經濟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簡易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婉玉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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