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吳陳 將被告 林明傳 上列被告林明傳因103年度簡字第76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