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吳智勇 被告 劉文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5,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鄭蕉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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