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4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附民字第444號原告 陳淑蓮 被告 曾益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許冰芬
法官王怡菁法官江彥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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