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34號上訴人臺中市北屯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常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駿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7,0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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