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11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7年度交易字第79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家慧
法官黃炫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美琪中華民國98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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