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4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4樓(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1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後,於民國96年7月16日分別經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15日、1年2月、7月,於96年7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0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聲請人所為前開聲請,有法務部矯正司97年10月29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995號函檢送之臺灣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許辰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典育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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