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內關於檢察官之記載由「莊富棋」更正為「徐名駒」。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此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自明。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著有判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蒞庭檢察官欄內關於檢察官之記載由「莊富棋」更正為「徐名駒」,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吳維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97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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