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7年度北簡字第190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90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訂立之約定條款第21條約定合意以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
定,即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蔡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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