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7年度旗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旗簡字第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在
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3  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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