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0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八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另被告經具保後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98年11月18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於99年4月13日訊問被告後,並徵詢公訴人、被告及公設辯護人意見後,認被告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9年4月18日起,羈押期間延長
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而本裁定業於99年4月13日當庭宣示,即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楊皓清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欣怡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