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8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8122號聲請人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獻 非訟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聲請狀底之簽章。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簡易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2日
書記官沈銘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