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0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三八四一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空包裝袋壹只,重零點貳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得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3841號(即89年度戒毒偵字第315、31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袋重
0.2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21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繼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325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89年8月15日期滿執行完畢,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8月16日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315、316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不起訴處分書正本附卷可憑;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含袋重0.2公克,空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違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