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0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О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丙○○丁○○選任辯護人 王永森 右上訴人因違反公司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判決理由欄壹上訴駁回部分四項下應填列「又被告乙○、丙○○、甲○○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又據上論斷欄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下應增列「第三百七十一條」。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被告乙○、甲○○、丙○○於審判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於判決理由欄漏載主文欄所列之理由,爰依法更正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光治
法官雷元結法官陳博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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