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564號上訴人日成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世寧 訴訟代理人 劉興業 律師複代理人 陳奕仲 律師
鄭旭峰 視同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宏達 被上訴人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仁貴 訴訟代理人 張慶帆 律師複代理人 王聖舜 律師
林志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被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兩週內就:①塗銷系爭預為抵押權登記,係除去系爭土地標示部之地上建物註記之方法;②一經確定判決塗銷系爭預為抵押權登記,即可併予塗銷上開土地標示之註記等項,聲明證據;視同上訴人廣昌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陳報其法定代理人魏宏達經股東 賴億營 提起偽造文書刑事告訴之偵查結果。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官魏麗娟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明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