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5號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被告 邱慶華 被告 馬彩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
二、被告二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家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書記官唐千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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