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婚字第5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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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523號

上訴人乙○○

被上訴人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離婚等事件,對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係對於離婚等訴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事件法之規定。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上訴費用新臺幣16350元;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據此,本院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繳納數額部分得抗告,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書記官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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