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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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3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紹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7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紹羣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紹羣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25日│103年6月30日│103年7月30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毒│臺北地檢103年度毒│桃園地檢103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560號│偵字第3252號│偵字第2991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簡字第2363│103年度簡字第3111│103年度審易字第26││││號│號│4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1日│103年11月20日│104年1月15日│├───┼────┼─────────┼─────────┼─────────┤││法院│同上│同上│同上││確定├────┼─────────┼─────────┼─────────┤│判決│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3年11月11日│103年12月9日│104年2月10日│├───┴────┼─────────┴─────────┼─────────┤│備註│編號1、2所示之罪前經臺北地院104年度│桃園地檢104年度執│││聲字第11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臺│字第3885號│││北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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