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上訴人 范姜建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貳萬參仟伍佰伍拾元(計算式:原判決附表二E欄編號1之金額0000000-抵銷結果欄編號42之金額0000000+G欄各編號總和金額447748=0000000),應徵裁判費參萬柒仟伍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