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1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1420號聲請人 許沛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友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聲請狀內固載到期日為利息起算
日,惟所檢附之本票並無到期日記載,應予補正。㈢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何?㈣確認狀內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25000元」是否有誤?因與所附本票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