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勞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訴字第8號原告 范姜建成 被告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亦圭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 律師
張雲翔 律師 郭銘濬 律師 黃福雄 律師 陳怡凱 律師複代理人 謝承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
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漏未記載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應補正如附表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正本漏未記載原本及正本理由中所述之附表二,與其原本有所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康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