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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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變換擔保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22號聲請人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丙○○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全宇字第413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全宇字第四一三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擔保物准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擔保物變換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106條前段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2年度全宇字第413號假扣押裁定、93年度聲字第67號、94年度聲字第252號變換提存物裁定,為擔保假扣押之執行程序,曾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擔保物為擔保,並分別以94年度存字第811、81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所提存之定期存單又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7日
書記官陳純姃附表一┌──┬──────────┬────────────────┐│編號│案號│擔保物│├──┼──────────┼────────────────┤│1│94年度存字第811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2張,面額均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編號││││D124205、D124206號,合計共││││2,000,000元。│├──┼──────────┼────────────────┤│2│94年度存字第812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1,000,000元2││││張,編號D124207、D124208號,面││││額500,000元1張,編號C047423││││號,面額100,000元4張,編號││││B043764、B043765、B043766、││││B043767號,合計共2,900,000元。│││││└──┴──────────┴────────────────┘附表二┌──┬──────────┬────────────────┐│編號│案號│准予變換之擔保物│├──┼──────────┼────────────────┤│1│94年度存字第811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2│94年度存字第812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敦化分行發行││││可轉讓定期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