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美華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美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美華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530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183號駁回上訴確定。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3月9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14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鍾雅蘭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宛渝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