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7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萬榮鈞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萬榮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萬榮鈞前犯毒品等罪,經本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3月、1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3月9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黃雅芬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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