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慶安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並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及5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
6年7月2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229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5月1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宏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亞筑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