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告 阮氏花 (NGUYENTHIHOA)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被告 何文權 (HAVANQUYEN)上列被告因重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阮氏花對於被告何文權指訴部分,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54號認定被告對被害人 阮友壽 實施之行為屬傷害,因原告未經告訴,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訴第154號諭知此部分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揆諸首揭規定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就此部分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吳金玫法官許凱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瓊英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