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9年度東簡字第12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東簡字第1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送達代收人  黃群菁
被   告  潘右銘
被   告  潘權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
坐落臺東縣○○段○○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
為被告潘右銘所有。而被告潘右銘目前尚結欠原告新臺幣(
下同)400,042元及利息等債務,竟以於民國95年09月15日
贈與為登記原因,於95年10月18日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登記
予被告潘權亮,故被告潘右銘顯係蓄意脫產、詐害原告之債
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無償害及債權、第244條第4項回
復原狀之法律關係起訴,併聲明求為判決:被告間就系爭土
地之贈與行為、移轉所有權登記之行為,應予撤銷。
貳、按①「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
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2項),②「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
,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
狀內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
而言。」(最高法院62年台上字第845號民事判例意旨參照
)。③「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
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1項),④「前條撤銷
權,..自行為時起,經過十年而消滅。」(民法第245條)
。⑤「按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條規
定,..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
滅。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
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
台上字第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潘右銘就系爭
土地,既已於:95年09月15日贈與為登記原因、於95年10月
18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潘權亮在案(第19頁:該土地登記謄
本)。惟原告卻告遲至109年03月23日,始以:民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4條第4項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撤銷訴訟(第
08頁:蓋用本院於當日收狀戳章之原告起訴狀),故原告在
起訴時,其撤銷權因罹於民法第245條所規定10年之除斥期
間,而已消滅在案。從而,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本院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
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對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肆、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伍、訴訟費用額之部分,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鄭鈺瓊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第07頁:裁判費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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