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09年度投簡字第185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18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楊逸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
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信用貸款契約書對被
告有所請求,而依卷附契約約定條款第27條約定,就該兩造
間本件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約定條款影本在卷可憑。按所謂合
意管轄固可分為排他的合意管轄與併存的合意管轄,惟當事
人既已於法定管轄法院之外,另行合意選定其管轄法院,解
釋上應認有排除法定管轄之意,故除另以文書明示法定管轄
法院仍有管轄權外,自應解為排他的合意管轄。本件訴訟既
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亦無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之適用,
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既已合意由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
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
轉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陳盈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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