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9年度屏簡字第1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屏簡字第15號
原 告 張喜寧
被 告 江桂英
訴訟代理人 戴煦 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44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於108年8月26日將其車牌號碼000-0000號
車輛(下稱原告車輛),停放在自家房屋即屏東縣○○市○
○○巷0弄00號門口前,惟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車
輛(下稱被告車輛),未注意車前狀況,竟將原告停放在自
家門口前之原告車輛後保險桿撞毀,原告因此受有支出車輛
修理費共135,600元之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1條之2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
予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原告所述之事發經過,與實際情形不同,事實上
係被告於108年8月21日駕駛車輛行駛於屏東縣屏東市古松
西巷5弄巷內時,適原告駕駛車輛駛出車庫並右轉後,忽然
快速倒車,致被告閃避不及,兩車發生碰撞,並非係被告未
注意車前狀況而追撞原告車輛。又縱認被告駕車行為具有過
失,然因原告倒車速度過快,致被告閃避不及,就本件事故
之發生亦與有過失。另原告車輛已使超過5年,其修理費關
於零件新換舊之部分,應扣除折舊等語為辯。並聲明:㈠駁
回原告之訴。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
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
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固有明文。惟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亦有明定。是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
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
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
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之請求,除須有實際損害之發生及責任原因之事實外,尚須
其間有因果關係之存在;即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須損害
之發生與加害人之故意或過失加害行為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始能成立;是侵權行為賠償損害之訴訟,原告須先就上述成
立要件為相當之證明,始能謂其請求權存在,至民法第191
條之2雖係推定過失責任,但其前提係受損害人已經證明其
主張侵權行為者(駕駛人)有於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之事實
,此時駕駛人才須提出已盡相當之注意等之證據為佐以免除
其賠償責任,故主張被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者,仍應就被告
確有侵害行為負舉證責任。
㈡經查,關於原告主張被告駕駛車輛確有於上述時地撞擊原告
車輛之事實,原告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且依被告所
提之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崇蘭派出所受理案件登記表
可知,被告報案時亦稱原告駕駛車輛倒車時,與前進中之被
告車輛不慎發生擦撞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核與被告於
本院辯論時否認有何追撞到原告車輛之行為等情一致,則被
告此部分之抗辯,應可採信。又原告固提出車損照片及估價
單等件(見本院卷第4、5頁),主張車輛後保險桿受有損
害,惟縱原告車輛車體於兩車碰撞過程中受有損失,亦難遽
此認定該損害係被告駕駛車輛所造成。是綜合上情及卷內事
證,本院自無從認定原告主張為真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
車輛修理費135,600元,難謂有據,不能准許。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全部事證,尚無從證明被告有
於上述時地駕駛車輛追撞原告車輛乙節為真實。從而,原告
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車輛修理費135,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
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毋庸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本
件原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1,44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
。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
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