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8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755號
原 告  譚光享
被 告 答 鯨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法官鍾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9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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