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再易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再易字第87號再審原告 賴來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吳財英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再審事件,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4,100元(計算式:7,700×33㎡=254,100,詳前訴訟程序第二審卷宗第7頁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4月7日105年度訴字第1111號裁定),應徵再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繼先
法官莊嘉蕙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