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附民上字第3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上字第330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全美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學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8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許學文詐欺刑事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07號),前已辯論終結,並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宣判,於106年8月22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及被上訴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上訴人所涉刑案早已終結,亦未曾繫屬本院,茲上訴人迄於106年9月19日,始具狀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詳本件原審卷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收件章所標記時間),依照首開說明,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自不合法。原審以本件上訴人之訴不合法,駁回上訴人之訴,並認上訴人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即無不合,是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