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湘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11月7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足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6年12月14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和誘罪│││女子為性交罪││├───────────┼──────────┼──────────┤│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4次)│├───────────┼──────────┼──────────┤│犯罪日期│101年4月21日│①101年5月13日前某││││時至101年5月16日││││②101年5月17日至││││101年5月21日凌晨││││3時許││││③101年5月21日上午││││6時許至101年6月││││4日││││④101年6月5日凌晨││││至101年6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臺中地檢102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539號│字第5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102年度侵訴字第9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0月22日│102年10月22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3547號│第13548號││││(編號1至2定應執行││││1年2月;已執畢)│└───────────┴──────────┴──────────┘┌───────────┬──────────┬──────────┐│編號│3││├───────────┼──────────┼──────────┤│罪名│攜帶兇器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6月││├───────────┼──────────┼──────────┤│犯罪日期│102年5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753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原上訴字第8│││實││號│││審├─────────┼──────────┼──────────┤││判決日期│105年4月14日││├─┼─────────┼──────────┼──────────┤│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6年度臺上字第354│││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1月18日││├─┴─────────┼──────────┼──────────┤│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35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