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65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蔡舜洋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舜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舜洋前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2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
107年9月1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81940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05年度上訴字第823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郭瑞祥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卉蓁中華民國10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