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對人即債務人 官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