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979號上訴人 賴呈瑞 被上訴人 楊家昇 上當事人間110年度訴字第2979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1,711元【土地部分:82-33地號土地14.45㎡×58,556元/㎡=846,134元;82-38地號土地9.41㎡×45,000元/㎡=423,450元;建物部分:占用面積(5.95㎡+5.95㎡+5.95㎡)×(467號房屋110年度課稅現值1,620,300元÷房屋總面積900.26㎡)=32,127元。846,134元+423,450元+32,127元=1,301,711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2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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