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6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6834號聲請人 紀巧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王怡淳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票號WG0000000號本票有無於發票日後向相對人提示,並陳報提示日為何?(票載到期日105年10月31日早於發票日105年11月1日,視為未載到期日,又於發票日前之提示,不生合法提示之效力)。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