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八年度聲沒字第六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捌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亦有明文。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三十年院字第二一六九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被告所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前於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在嘉義縣○○鎮○村里○○○○路北向二四八‧六公里處,為警查獲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犯行,嗣因被告於同日死亡,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八年六月十六日以九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九三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於偵查卷內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白色粉末一包,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七八三公克),有該院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草療鑑字第○九八○六○○一一八號鑑定書足憑,係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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