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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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十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碧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張瑛瑢┌──────────────────────────────────────────────────────┐│支票附表: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六○號│├─┬─────────┬─────────┬────────┬────────┬───────────┬──┤│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安騏工程股份有限公│0000000│貳萬元│九十一年三月三十一日││││限公司斗六分行│司││││││││ 曾景坐 │││││└─┴─────────┴─────────┴────────┴────────┴───────────┴──┘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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