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八四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崑地 律師被告乙○○
丙○○戊○○丁○○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右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號確認遺囑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家訴字第六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曾文欣~B法官吳昀儒~B法官洪嘉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