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 司聲字 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39號聲請人 盧俊嘉
盧玉容 (即 盧朝任 之繼承人) 盧廷森 (即盧朝任之繼承人) 盧緯倫 (即盧朝任之繼承人) 陳國正 翁茂清 (即 翁廷垂翁仁進翁沈鳳妹 之繼承人) 周宗斌 盧廷勳 (即 盧朝棟盧葉河妹 之繼承人) 盧廷雲 (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秋香 (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秋琴 (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秋華 (即盧朝棟、盧葉河妹之繼承人) 盧廷焜 (即 盧朝錄 之繼承人) 盧廷洋 (即盧朝錄之繼承人) 盧廷鈺 (即盧朝錄之繼承人) 盧萩燕 (即盧朝錄之繼承人)相對人 廖翁玉英
翁茂隆范 姜翁錦梅 住桃園市○鎮區○○路○巷○號 張細妹 翁祖坤 張祖凰 翁祖龍 翁惠玲 翁惠琴 翁茂堂 翁茂呈 翁紫筠 (原名: 翁蕉妹翁于媜翁緗翎 (原名: 翁李妹翁千淳 林偉峻 (即 翁茂昌 之遺產管理人)翁茂宗鍾 翁雪枝 (遷出國外) 翁美逢 翁美玲賴雪 翁茂寶 (原名: 翁茂保翁茂永 翁麗鳳 翁麗卿 翁櫻如 (原名: 翁麗関翁麗美 劉阿雪 劉世民 翁惠玲 翁光政 胡榮初 胡榮發 胡榮豊 胡榮順 胡榮貴 (遷出國外) 歐仁烽 歐仁德 歐仁俊 歐仁和 歐美容 鄧琇文 鄧淑文 鄧清文 鄧景元 歐春綢 歐治平 歐靜姝 古德双古德添 黃淑鈺 陳歐屘妹 鄧高春美 許雅棠 蕭順智 鄧煒耀 鄧渝璇 鄧伊廷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附表三中編號19姓名欄關於「鄧琇文、鄧景元、鄧淑文、鄧清文、歐春綢(以上為 鄧經綸 之繼承人)」之記載,應更正為「鄧琇文、鄧景元、鄧淑文、鄧清文(以上為鄧經綸之繼承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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