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債權人 蔡明 紘債務人 劉美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債權人「 葉明 紘」之記載,應更正為「 蔡明紘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司法事務官蔡明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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