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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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得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得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得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再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2至3、6、8至9、11至13所示之罪刑雖得以易科罰金,而符合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不併合處罰之要件,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參,故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參酌受刑人所犯均為竊盜罪,暨各犯行間時間關連性、整體犯行的應罰適當性,各罪之不法性及貫徹刑法量刑之理念規範,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受刑人雖陳稱尚有另案在執行中,請一併定執行刑云云,有其所出具之刑事聲請狀、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惟:㈠按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
罰之」。所謂「裁判確定」,指首先確定之科刑判決,亦即以該首先判刑確定之日為基準,如在該日期之前所犯者,應併合處罰。次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㈡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首先判刑確定者為附表編號1
之罪,確定日期為107年8月15日,編號2至16之罪之犯罪時間均在此日期以前,此16罪即合於定執行刑要件。而受刑人所指另案即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案件所示之得易科罰金部分罪刑,曾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下稱另案),其中2罪之犯罪時間(即107年9月10日、9月25日所犯之竊盜罪)係於本案首先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15日」以後,則另案執行刑全部即無與本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之餘地,又查無另案執行刑之基礎變動或因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亦不得僅將另案執行刑中其餘部分之罪(即107年4月3日、7月3日、7月23日所犯之竊盜罪)單獨抽離後,再與本案重複定其應執行刑。檢察官本同上見解,業於上開調查表中敘明另案執行刑與本案不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並經受刑人簽名同意後,僅就附表所示之16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其聲請應屬合法有據,至受刑人再行請求與另案合併執行刑云云,既與定執行刑之規定不合,自無可採。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邱滋杉
法官邱瓊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11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6年9月18日106年10月26日106年11月16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94、28232號桃園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7294、28232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12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3、284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83、284號107年度易字第325號判決日期107年5月28日107年5月28日107年8月3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107年度上易字第1635號107年度易字第325號確定日期107年8月15日107年8月15日107年10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55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2956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36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10日106年11月27日106年10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60、623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5360、6230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080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99、183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99、1838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判決日期107年8月31日107年8月31日107年11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99、1838號107年度審易字第1599、1838號107年度桃簡字第1310號確定日期107年10月1日107年10月1日107年12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⒈桃園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4452號⒉編號4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599、18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32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5月25日107年8月1日107年7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74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457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82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33號判決日期108年3月8日108年4月22日107年11月2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2463號108年度審簡字第1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33號確定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5月20日108年1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5582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8209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816號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01112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7月14日107年6月11日107年7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8501號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207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276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8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3日107年12月20日108年5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案號107年度審易字第3276號107年度竹北簡字第685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確定日期108年5月6日108年1月7日108年6月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39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722號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03號⒉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8日107年5月8日107年7月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2938號桃園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492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80、23977、24195、25803、26254、28359、320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0日108年10月16日109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108年度審易字第1524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確定日期108年6月3日108年11月11日109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⒈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303號⒉編號12至13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0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桃園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82號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32號⒉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30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編號16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7年8月1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3480、23977、24195、25803、26254、28359、3204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判決日期109年11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576號確定日期109年11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⒈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532號⒉編號15至16所示之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352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並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