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新簡字第25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即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5295元,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98年7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