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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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3號原告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德川 律師
乙○○原告因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原告香港商都樂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叁萬叁仟壹佰零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叁仟壹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宜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