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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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05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
2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上訴狀表明上訴聲明,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及上訴聲明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表明上訴聲明。經本院於98年9月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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