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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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242號原告嘉芯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林德川 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都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即香港商都樂中國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萬0,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7,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院是否具有本件訴訟之管轄權、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及當事人是否經合法代理等節均屬法院職權調查之事項。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提出兩造間之經銷合約、被告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到院。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