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86號上訴人甲○○
1號3樓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9月16日以裁定限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690元,上開裁定業於98年9月24日送達,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書記官林玫熹